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
勞社部發[2008]3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(局):
根據《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513號)的規定,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。據此,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:
一、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節假日)=250天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
工作小時數的計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。
二、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
按照《勞動法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,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,即折算日工資、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。據此,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為:
日工資:月工資收入÷月計薪天數
小時工資:月工資收入÷(月計薪天數×8小時)。
月計薪天數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
三、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[2000]8號)同時廢止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
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
勞社部發〔2000〕8號
【標 題】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
【內容分類】勞動標準
【頒布單位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
【頒布日期】20000317
【實施日期】20000317
【主 題 詞】勞動 工資 工時 通知
【發 文 號】勞社部發〔2000〕8號
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
勞社部發〔2000〕8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勞動(勞動和社會保障)廳(局):
根據《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270號)規定,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。據此,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.92天和167.4小時,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。
勞動和社會保障部
二○○○年三月十七日
解讀:一、 個人認為“新算法”最大的亮點是提出了“計薪天數”這個概念?!坝嬓教鞌怠背袚鹦鲁暧嬎慊鶞侍鞌档闹厝?,從此結束了20.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的歷史。二、 月均工作日根據11天法定節假日調整為20.83天,進一步明確了“工作日”的概念,清楚的劃分出假日、休息日加班的界限,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規定計算加班工資。此概念與考勤制度聯系緊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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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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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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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假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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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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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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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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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旦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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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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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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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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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節3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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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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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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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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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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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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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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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明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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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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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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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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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節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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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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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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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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端午1天 |
7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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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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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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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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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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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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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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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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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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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秋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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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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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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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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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慶3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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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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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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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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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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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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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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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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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1天(08年2月份為29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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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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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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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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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日 250/12=20.83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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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薪日 (250+11)/12=21.7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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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明確了11天法定節假日為帶薪假日,以日計薪的員工在法定假日沒有工資的現象將得到緩解。當然21.75天的計薪基數使加班工資略有下降?!坝嬓教鞌怠泵鞔_了日工資的計算標準,為薪酬計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據。此概念與薪酬計算規則聯系緊密。四、 綜上,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數據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,在“工作日”的基礎上根據“計薪天數”確定的日工資標準來計算薪酬,使HR的工作進一步得到規范?!靶滤惴ā钡膶嵱眯杂纱说玫襟w現。